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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规字[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 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02

来源: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和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和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对尚未出让的商务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性质:
   (一)甬政发〔2007〕45号文件规定的城市重要地段内的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20%。
    三、2010年5月5日以前已出让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
   (一)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的项目,开放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60%。
   (二)土地出让时间以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办公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等相关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
    1、开放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80%,其他可采用单间式办公室形式。
    2、办公建筑应按层集中设置卫生间,其中:单层建筑面积小于(含)4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不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单层建筑面积在400-1000(含)平方米之间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一个;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除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外允许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二个。
    3、办公建筑应按幢或按层集中设置茶水间。
    4、办公建筑如需设置食堂,应以项目或幢为单位集中设置。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其它区域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
   (二)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
    1、除允许设置的公寓式(酒店式)办公外,其他办公区域应采用开放式办公室。
    2、开放式办公区域的卫生间、茶水间、食堂、厨房等设置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三)办公建筑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一般不得设置阳台、飘窗,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四)开放式办公室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五)严格控制低层独栋式办公建筑类型,如有设置,单栋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00平方米,并不得采用类住宅设计。
   (六)加强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管理和服务,对于分散小规模的公寓式(酒店式)办公,应就近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对于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公寓式(酒店式)办公(100单元以上),可推行社区化管理的模式,参照住宅项目的标准配置社区管理用房。
    五、其他商业等非住宅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式套型设计,可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三)、(五)款要求执行。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组织建设,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确认书及附图载明的内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一般不予办理产权分割。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批;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八、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应注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所在位置和面积,建设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受让人仅限于企业法人。
    九、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应规定补交土地款。
    十、办公建筑的使用应符合规划建筑性质、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划用途和土地权利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
    十一、本意见发布前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的,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确需调整方案的项目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之抵触的,按此意见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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