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新闻中心--业界新闻
 
浙江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11-11-09

浙江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

试点三年,资金来源渠道很有限 新政绘出清晰“路线图”

 

 

  ●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上限扩大

  ●支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批发业务合作

  ●融资比例放宽至资本净额的100%

 

  省政府昨天出台小贷公司新政——《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资金来源渠道、服务模式创新、规范管理等方面作了适度放宽和调整,进一步促进全省小贷公司做强做优,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是适度放宽了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贷公司;对已设立的小贷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则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贷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地区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贷公司;探索设立一定数量的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贷公司,并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贷公司。

 

  新政还适度扩大了服务范围。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贷公司,经相关政府及省级职能部门批准,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内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贷公司,经批准同意,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资金来源有望多样化

 

  对试点3年来一直困扰着众多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这一难题,新政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探索扩大融资比例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贷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小贷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融资;经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经同意,也可在本市域范围内小贷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优秀小贷公司可与银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提高中间业务比重,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

 

  新政还鼓励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

 

  小额贷款业务设红线

 

  新政对小贷公司开展小额、分散业务设置了相应的“红线”,核心内容是“三不得”、“三严禁”:“三不得”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三严禁”即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小贷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相关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对情形严重者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者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贷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据《浙江日报》

 

  ■新闻背景

 

  上任伊始,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态:

 

  要让银行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新上任的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7日表示,近年来,银监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政策引导,使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有更好的可持续性,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尚福林说,银监会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不良容忍度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不能收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以此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据新华社

 

  银监会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9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4.75万亿元

 

  中国银监会近年来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致力引领银行业提升金融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水平,提高银行业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能力。截至9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4.7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9%。

 

  “如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好金融服务,银监会一直在积极探索。早在2005年,银监会就曾指导银行业机构建立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2008年,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小企业信贷增长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推进大中型银行加强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提出了单列信贷规模、单独配置资源、单独信贷评审、单独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

 

  今年以来,银监会在差异化监管方面迈出新的步伐。5月底,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又称“银十条”),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银行加大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银监会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1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5%,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9.1%。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4.3%,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4个百分点,连续3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9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5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2.7%;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升至8.8%。

 

  值得关注的是,10月24日,银监会在“银十条”基础上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要求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其服务小微企业能力。”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说。据新华社

 
 
上一篇: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鼓励文化产... 下一篇: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
【关闭本窗口】
2007-2024 宁波民和控股集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维网络 浙ICP备08105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