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贷款担保业务实践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再担保公司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回顾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呈现出明显阶段性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将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探索起步阶段 1992年,重庆、上海等地的私营中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并防止相互之间担保造成承担连带债务问题,自发地探索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实践开始起步。1994年,广东、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主要是企业互助,地方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资金帮助。但由于国有专业银行处于“卖方市场”,特别是缺乏地方性银行和非国有银行,银行业尚未形成竞争机制,造成担保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二、积极推动阶段 1998年,江苏镇江、安徽铜陵等城市探索采取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公司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并开始进行试点。浙江、福建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上海、北京等地开始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这个阶段中小企业担保实践的特点是地方自我试点与资金扶持,试点模式呈现多样化。 三、规范试点阶段 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财政、银行、保险、工商界和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总结各地试点并吸收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1999年12月2日,国家经贸委召开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座谈会,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就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直接和间接融资等做出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配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要求。河南、山东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铜陵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已进入风险管理网络与计算机应用阶段。这个阶段贷款担保业务实践的特点是在多种形式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四、逐步完善阶段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提出: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再担保机构,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政策性担保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规定:对于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公开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2000年9月28日,国家经贸委召开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方案起草工作座谈会”,讨论了方案框架和起草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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