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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基金”)的使用管理,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旨在拓宽政府引导产业发展方式,增强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力度,有力推进建设文化强市战略,促进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文化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所投领域和项目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较好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产业发展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文化产业基金投向的文化产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行业龙头(或具有龙头潜质)的文化企业;具备较高成长潜力、投资规模适当、带动效应显著的文化产业及相关新兴业态文化项目;高端文化制造、现代传媒发展、文化演艺与影视制作业、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现代工艺美术业、文化休闲旅游业、文化会展业等八大重点产业领域;宁波文化产业发展重大产业集聚平台(产业园区或楼宇、产业功能区和众创平台)内文化产业领域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创新或具有独特资源与竞争优势的文化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文化企业;实施横向扩张或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计划在3-5年内上市的优质文化企业等。 

第五条  文化产业基金规模首期为2亿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分期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宁波市文化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分管副部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审定文化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基金投资方向和重点;决策文化基金管理模式,子基金组建、退出方案;协调与文化产业基金相关事宜等。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曰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文化产业基金的重大决策;负责文化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监管;拟定文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提出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负责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负责整理提供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对文化产业基金的实施效果和投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子基金拟投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并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审核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资料;定期向市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文化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配合开展直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根据授权代表市财政履行文化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文化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在宁波设立宁波星亿东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文化产业基金,主要职责是:拟定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拟定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按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力,负责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并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金控公司报送文化产业基金运作情况等。

受托管理机构承诺不低于受托管理的专项产业基金额度的30%出资,在专项产业基金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时,按不低于专项产业基金出资的30%同步出资,并不先于文化产业基金退出相应股权(出资份额)。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建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主要由政府部门及行业专家(投资、产业、财务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动态调整,人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投资和产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半数。文化产业基金潜在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投资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对管委会需评审的重大事项提出评审意见;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子基金设立与运作要求

第十一条  文化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模式运作,即文化产业基金与金融资本、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文化产业基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低于30%;文化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三)文化产业基金不先于社会资本出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拟设立的子基金认缴出资,且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有较强的资金募集和文化产业领域招商能力,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运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子基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一致同意,最多可延长2年。

(二)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4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也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的20%。

(三)子基金投资于我市文化产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文化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子基金的资金应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托管,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通过竞争性遴选后确定。

(五)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未转让股份及配售部分除外;投资股票(投资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进行赞助和捐赠;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各子基金分别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运作,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参与各子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机构对立项项目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对合法合规性方面的尽职调查报告须由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子基金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子基金运作中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协议或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力。

 

第四章 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或子基金清盘后,文化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形成股权(出资份额)按“同股同权”、“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获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年均净收益率未达到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率时,社会出资人(不包括文化产业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优先分红;达到门槛收益率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照超过门槛收益率部分的20%提取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文化产业基金投资退出条件和方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约定,退出方式包括协议、公开转让、上市、回购和清算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协议转让按“同股同权”、“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实施。

第十八条  文化产业基金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文化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一年后,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文化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帐户一个月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

第十九条  文化产业基金出资按文化产业子基金项目投资申请出资,并不先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文化产业基金按照《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15号)有关规定申请出资。文化产业基金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通过原渠道上缴市产业发展基金专户。

 

第五章  管理费用及业绩奖励

第二十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金控公司支付。管理费用根据核定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基数为截至当年度12月底巳批复累计尚未收回的文化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出金额和日期计算),并按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际管理时间,分段计算。管理费用按超额累退方式核定,核定基数在10亿元(含)以下的按0.8%核定,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6%核定。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达到考核目标,经管委会批准,金控公司按文化产业基金实际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在约定时间内对我市企业投资金额达到文化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且达到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的其他投资目标的,文化产业基金超过门槛收益率部分收益分类分档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方式如下:

1.超过文化产业基金出资额2倍,超过部分达到子基金规模5%的,奖励15%;达到15%的,奖励30%;超过25%(含)的,奖励50%;

2.对市内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项目)的投资达到子基金规模50%(含)以上的,奖励30%。

以上两种奖励方式从高计,不予以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在约定时间内对我市企业投资金额未达到文化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或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的其他投资目标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分红,不计提业绩报酬,其受托管理费用应相应核减,具体约定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基金监管机制,管委会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文化产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完善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派代表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机构的项目评审会议,审阅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市产业基金有关办法及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拟投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加强对子基金运作监管,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金控公司报送子基金运作、财务报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定期审查子基金托管银行的子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管下,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章  报告制度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每季度结朿后15个工作日日内,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和金控公司报送文化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财务报表、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文化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文化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文化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和金控公司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文化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文化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与国家、省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基金管理可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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