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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颁布8号令,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审查有变!
发布日期:2016-05-23

  去年年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释放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号。

  今年,总局已经接连颁布了多项新的规定,完善传媒法制建设。近日,总局又颁布了令第8号,修改5项规章。

  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是对《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修改,涉及到国外人员参与的国产剧的审查工作。

  5项规章的具体修改办法为:

  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涉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举办单位须持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准在境内参赛、参展的境外影片入出境,由节(展)等有关活动的举办单位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临时入出境手续;赴境外参加电影节(展)并已备案的影片出入境,由参展单位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到海关办理拷贝临时出入境手续。”

  第二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5.《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注:《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修改之前为:

  第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除了令第8号,前不久,总局颁布的令第7号也涉及到了法制建设,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25个规范性文件。

  一、 规章

  1.《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二、 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的若干意见(新出办〔2002〕716号)

  2.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新出办〔2004〕625号)

  3. 关于印发《报业集团组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出办〔2002〕914号)

  4. 关于印发《全国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制度》及实行全国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出厅字〔2005〕238号)

  5. 转发中宣部、统战部、对台办《关于在文艺作品中反映和宣传国民党历史人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87〕729号)

  6. 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新出图〔1996〕209号)

  7.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出联〔2000〕19号)

  8. 关于加强报刊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出版活动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88号)

  9.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

  10. 关于中小学教材出版社严格按照专业分工安排的通知(〔93〕新出明电第14号)

  11. 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96〕新出音697号)

  12. 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98〕新出图1377号)

  13. 关于民族文字图书书号不限和免收条码费用的决定(新出图〔1996〕301号)

  14. 关于更新光盘生产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音〔1999〕1085号)

  15. 关于下放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投产验收管理权限的通知(新出印发〔2008〕1573号)

  16. 关于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09〕411号)

  17. 关于开展2010年“3·15”少年儿童读物类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活动的通知(新出字〔2010〕74号)

  18. 关于加强教学参考书发行管理的通知(〔96〕新出发589号)

  19. 关于使用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的通知(新出字〔2009〕367号)

  20.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执行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3〕642号)

  21. 关于在“两会”前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字〔2010〕43号)

  22. 关于抓紧制定、及时报送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的通知(新出发〔2003〕431号)

  23. 关于外商投资电子出版物分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出法规〔2006〕1048号)

  24. 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新出音〔2004〕942号)

  25. 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新出联〔2004〕25号)

  此外,总局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强化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意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

  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电视剧创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提升作品思想价值和文化内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去年,总局在下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时,曾提出:

  要针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法律少、层级低、质量不高等问题,未来,要通过制度创新,形成由专门法与相关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党内法规等组成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考虑到上述背景,近期总局的这一系列举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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