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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政府角色
发布日期:2015-01-19


来源:理论网


文化产业结构深刻调整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各级政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文化管理理念、文化政策、文化管理方式如何适应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十分紧迫。由于文化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既有与一般产业的相同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文化产业涉及很多行业,不同行业之间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如何把握文化产业发展自身特点,提高文化产业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正确发挥政府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政府扶持的重点应该是文化市场失灵的领域

目前,各级政府都把扶持重点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但当前就文化产业来说,政府工作的重点不是为具体产业提供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支持,而是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没有良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产业发展的实践来看,就一般产业来说,政府是否扶持并不是产业能否快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甚至并不是重要因素。政府扶持的重点产业有些并没有显示出预期的效果。相反,一些完全放开市场的行业往往有着很好的发展,也显示出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如家电业。政府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无关宏旨。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如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是如何按照帕累托效率准则,解决使资源配置尽可能合理或有效的问题。做到保障资金、人力、技术能够合理地向有潜力的产业集聚,为资金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的流动创造外部环境。

政府扶持的重点应该放在文化市场失灵的领域。比如,原创性环节和产品、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产品、投资风险较大的行业、具有可预期的良好社会效益的产品,等等。而那些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或者已经解决得较好的领域,则应尽可能地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二、政府为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目前,一个常见的提法是把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一个核心内容,这种提法有待商榷。

(一)文化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做大做强”不能作为对文化企业的一般性要求。

根据文化产品的不同特点,文化生产企业(单位)存在方式的多样化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极为重要。不加区别的要求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很容易陷入误区。

(二)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的监管,是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的前提。

对于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提出做大做强的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应该看到,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其中最大风险是垄断。企业垄断市场造成的结果是抑制竞争,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如何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的监管,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在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的号召下,强化了国有文化企业的垄断地位,形成一家(或几家)独大,但抑制了其他企业发展的局面。

(三)随着民间文化资本的壮大,做大做强的不应仅限于国有文化企业。

我们需要跳出国有、民营的界限,从更开阔的视野思考我国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的问题。只要具备做大做强的实力,无论国有还是民营文化企业,政府都有责任予以扶持。实际上,我国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从事新媒体的企业通过在纳斯达克和香港上市融资,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必须看到,文化企业能否做大做强是市场选择,而不是取决于政府的意愿。对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简单化的理解,会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以立法为先导还是以试点为先导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中国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其一,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基本相似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不复存在。由于发展不平衡,中国的东中西部经济状况、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差异。

其二,当代社会日趋丰富和繁复,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中的不同类别,日趋呈现出独特性、差异性、多变性的特点。上述情况使试点在面上的指导意义,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大大降低。

总之,我国已经初步建设了市场经济体制,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是对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在上述背景下,政府文化管理方式也应该发生相应的调整。总的来说,应该由以往以试点方式来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代之以采取“以立法为先导”的原则。应建立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框架,明确改革的目标,既规定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又为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需要说明的是,强调立法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否定试点的价值。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完全可以做到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四、如何增强文化发展活力

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表达方式、文化娱乐理念和习惯的调整。这就需要把维护公民的文化权利作为出发点,通过激发公民的文化创造力,为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注入活力。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自由选择文化娱乐方式的权利

(二)维护公民参与文化创造权利

(三)保障公民参与文化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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