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宁波广告产业园区(即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所辖范围)作为中央财政支持广告业发展试点园区的示范作用,促进我区广告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和区委打造“质量新鄞州”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广告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告产业集群发展的市场化需求,按照“政府主导、院校参与、市场运作、功能带动、产业集群”的发展思路,整体推进宁波广告产业园建设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到2018年,园区广告企业数超500家;重点引进知名广告企业20家以上;培育广告集团企业5家;园区总产值达100亿元,广告业经营规模、服务质量和辐射效应跃居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
三、工作机制
为切实理顺运作机制、发挥示范效应,决定在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成立宁波广告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园区建设、招商、管理服务等工作。区政府定期听取管委会关于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招商、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实施相关考核机制和招商资源共享机制。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要求,在园区建设的三年期间,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园区的配套建设。
四、政策举措
(一)开办奖励
1.对园区新设立的广告企业,根据税收贡献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年税收对区地方财政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地方财政的贡献金额奖励给企业; 第三年其对区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后两年再以其对区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本政策同时适用已注册落户在广告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奖励期限自政策生效之日起算,税收财政奖励按年度发放。
2.对园区新设立的广告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可享受房租补贴。300㎡以内第一年给予1元/㎡/天的房租补贴,第一年计税销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1元/㎡/天的房租补贴;第一年计税销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5元/㎡/天的房租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房租补贴按年度发放,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不得少于三年。
3.对在广告产业园区内购买商务楼层,且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广告及广告关联企业,交易环节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4.对园区内的广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发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行一定额度的扶持。(1)对入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无偿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对其承办的广告节、广告交流活动、广告高峰论坛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2)对在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设备服务平台的,综合考虑对园区内广告企业的服务面和服务程度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设立广告产业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4)对成立广告诚信认证中心、广告指数评价中心、互联网广告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广告数据中心、长三角广告创业中心等广告产业配套、研究及培训机构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二)发展奖励
5.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1)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2)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3)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4)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2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70万元的奖励;(5)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6.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上市工作推进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1)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在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境外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上市企业当年所得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后两年企业所得对地方形成财力比上年环比增长10%以上的区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给予50%的奖励;(4)对区外上市广告企业注册迁入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迁入后前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留成部分经批准后100%奖励、后两年50%奖励。
7.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走出去”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1)对参加由园区统一组织、市级以上国内外行业或产品会展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2)鼓励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参照区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8.每年面向园区企业公开征集文化创意并提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对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广告项目(包括公共服务平台),积极申报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
(三)品牌奖励
9.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品牌建设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1)对在园区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政府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获得戛纳、纽约、伦敦三大国际广告节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获得其他国际广告节奖项的原创广告作品,按照获得国家级政府奖项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
10.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商标创建情况,实行一定额度的奖励。(1)对园区内首次通过行政途径获得驰名商标的,对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2)对园区内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对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3)对园区内首次获得市知名商标(市名牌商品)的,对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对园区广告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1)对区内创投担保机构为园区内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费和管理费,经认定后,给予广告企业50%的一次性补助;(2)对区内银行支持园区内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增加设备投资产生的贷款利息,经认定后,按同期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人才奖励
12.对于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艾菲奖、中国媒体企划奖的广告人才和“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参照区专业人才的相关政策上报批准后予以资金扶持;个人所得税给予留区部分连续三年100%的扶持奖励。
13.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园区投资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参照《关于实施“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意见(试行)》(鄞党办〔2012〕54号)执行。对园区内引进的在广告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在顶级广告公司有从业经历或作品在有影响力的广告节上获过奖的专业人才,可在住房租住、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帮助。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在宁波广告产业园区即宁波南部商务区所辖范围内,且财政收入级次在鄞州区,从事广告设计、创意、制作、发布的广告企业、广告新技术、新材料(设备)企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二)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的广告及关联企业,其注册期必须在十年以上。
(三)本意见中的税收财政奖励政策是以广告企业的实缴税收为基础,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对区地方财政的贡献来计算。
(四)本意见所指资助(奖励、补助)标准为市、区各级财政资助(奖励、补助)的总额。
(五)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多项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六)对重大优质广告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七)如遇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意见的年度文件相关条款调整的,以区委、区政府年度文件奖励额度为准。
(八)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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