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自从上世纪90年代被纳入《商业银行法》以来,规定银行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比例不能超过75%的存贷比指标,成为中国银行业法定的监管标准。
6月30日,在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和测算之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公布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总体方案,其中包含中长期和近期的调整。“中长期来看,我们会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这需要一定的过程。近期,我们调整了存贷比的计算口径,这样的调整和《商业银行法》中的规定没有冲突。”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李文泓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尽管此次调整并未涉及存贷比75%的红线,但对计算口径的调整将会向市场释放可贷资金。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次调整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相当于又一次“微刺激”。在中央持续稳定的政策主张之下,存贷比计算口径的调整可以视为决策层“微刺激”的节奏。对此,民生证券也持有相同观点,分析称存贷比放松总体上符合其对“微刺激”第三波政策的预判。
刺激信贷
据了解,存贷比指标的优点在于简单清晰、容易理解,便于掌握应用,在约束我国银行资产过度扩张和管控流动性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IMF[微博]和国际清算银行的实证研究来看,存贷比较低的国家,银行和金融体系也更为稳健。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存贷比监管的有效性面临挑战,催生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不能充分考虑银行各类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
有分析人士指出,存贷比指标带来的负面影响除了容易导致银行之间的“揽储大战”之外,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一些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
在过去的实践中,银监会对存贷比指标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2006年,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允许从分子中扣除;2011年,银监会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贷款允许从分子中扣除,并开始实施月度日均存贷比考核,2012年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从分子中扣除。
“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趋势,近期我们对存贷比指标的改进遵循几个原则,就是不改变存贷比基本的计算规则,不削弱存贷比对流动性风险的管控,方法简单易行,避免监管套利。”李文泓表示。
尽管银监会并没有详细披露存贷比此次调整对银行信贷的具体拉动规模,但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此次调整方案有利于缓解部分银行存贷比达标压力,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不过民生证券预计,释放表内信贷的规模或低于预期。而交行金研中心也同样认为,由于分子分母调整项的规模不大,静态效果可能并不十分显著,但具有一定的定向激励作用。
银监会此次对于存贷比的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以往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的存贷比考核改为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其次,将商业银行发行的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减。最后,将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的存放净额计入存贷比分母。
某国有银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此次对于存贷比分子分母的修订并不是简单的扣减规模,而是引入了债券、存单等金融产品,将存贷比计算口径与利率市场化的步骤和巴塞尔协议III进行了衔接。在资产方,促进银行支持三农和小微等实体经济领域。在负债方,鼓励银行增加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存贷比的修订在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定向流动性的支持上,不仅减少了相应的融资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其引擎经济的活力。
对于各方议论的同业存款未能入围此次存贷比的修订,该负责人认为,如果简单将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计算口径,无疑将鼓励银行相互之间开展同业业务,从而干扰到此前出台的同业监管新规的实施效果。“对于同业存款纳入存贷比,目前仍然需要大量的技术性工作,来减少银行拓展同业业务的动力。因此,当下最可行的办法是先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把稳定性比较高的非银金融机构存款放到存贷比分母里面,然后再考虑进一步推广。”
关注流动性风险
对于监管层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的效果,仍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疑问。
例如经济学家巴曙松[微博]就曾经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对存贷比的分子分母的调整,可以应付短期内的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增长要求,但是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较大,因此会人为导致不同银行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其次,这种被动的调整,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同样也会导致新的监管套利,因此,监管层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巴塞尔协议III中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将存贷比转为监测指标。
截至目前,巴塞尔协议III中提出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目前,前者已经纳入我国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后者还在修订过程中,未来也将会纳入我国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之中。
据介绍,LCR主要反映短期(未来30天内)特定压力情景下,银行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其标准是不低于100%。NSFR则是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它主要衡量一家机构在特定压力情景下,可用的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能力。作为短期流动性指标,LCR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压力情形下满足未来30天的流动性需求,而NSFR是长期的结构性指标,希望银行通过增加长期的资产来源,来满足长期稳定资金需求,减少资金期限的错配。
“NSFR与存贷比有一定的的互补性,但它比存贷比更全面。在资金来源方面,它考虑了银行的存款和资本金,在资金运用方面,考虑了银行贷款和其他的资金运用,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风险覆盖更全面。它的弱点是和存贷比相比更加复杂,因此也就有了更多的监管套利空间。今后在监管领域可能出现NSFR与存贷比并行的局面,让不同的指标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也可能会对存贷比指标进一步弱化。未来我们将研究、观察它们的相互关系和补充作用,再考虑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李文泓指出。
毫无疑问,存贷比作为一个比较简单、粗略的指标,只能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的一个方面。“巴塞尔协议III的指标相较存贷比而言更复杂、不够直观,银监会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市场变化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持续的补充和完善,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多维度的监测指标,跟踪分析单体银行和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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