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4文章来源: 上海金融报
酝酿中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引发全国各界持续关注。日前,由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和浙商全国理事会联合主办,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金融法制研究室承办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法律和监管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北京、上海、温州等数十位金融界、学术界和政界精英汇聚一堂,共同探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法律和监管问题。记者整理了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温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等诸多专家的观点,以飨读者。
吴晓灵: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
在中国金融体制制定权和金融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地方的金融改革试点要想在大的制度层面上获得突破,特别是一行三会管理的公众金融机构制度上的突破,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中国这么大,中国的国情千差万别,我个人认为,各地区金融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应该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
具体来说,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小投资者利益的所有金融活动,必须集中在中央来实行严格的监管。这包括一行三会发放执照的所有金融机构,他们面对着社会众多的小投资者,因而需要严格监管。但是还有很多金融活动只涉及少数人或者只涉及少数有钱人,他们完全能够自我控制风险,只要不涉及社会公众的资金和小投资人的资金,就不会有过大的危险。因而这一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最好交给地方政府管,这样就可以做到“大统一、小分散”,能够建立适应我们国家国情的体制。
各地地方政府向中央要的权力和要做的事情应该是在面对非公众的金融活动方面。因而,温州金融改革的重点是为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创造条件,对正规金融则按现有法规,力争在经营机制、业务创新上着力。
那么,在地方政府管辖之内能够做什么事情呢?我认为,第一件事情就是小贷公司。小贷公司首先应该明确其定位是发放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小贷公司只有填补这个金融市场当中的服务空白,才有生存空间。
其次,小贷公司还要解决股东结构问题,要有相对大的股东控股,这样有利于小贷公司的稳健经营,同时也不应该排除自然人股东。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应该适当拓宽,现在只有两个金融机构的外援融资,融资的比例是资本金50%。我个人认为,应该适当扩大机构融资来源,如企业,或者是股东,或者是其他有资金的机构,但是个数不能扩得太多。另外,融资比例至少应该扩大到净资产的两倍。
对于小贷公司的税收问题,小贷公司从事百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这是其他正规金融机构都不肯做和不能做的零售业务,政府就应该给小贷公司税收的引导,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半的优惠。如此一来,可以让各个金融机构自己选择是到大城市和大银行竞争,还是沉到社区底层、农村底层,为低收入和小微企业服务,来享受低的税率。这样可以用经济杠杆来让经营机构分层经营。
小贷公司的前景我认为不应是成为村镇银行,而应是金融公司,因为小贷公司经营的小额业务和要经营银行的那些业务在技术上有很大差别的,风险也比较大。下一步让小贷公司转做金融公司吸收大客户的钱,比如吸纳50万元以上的存款,然后再进行放贷,等到几年后,如果资产质量仍然非常好,而且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就可以转做商业银行,这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是香港的模式,可以借鉴。
目前,监管层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并控股,主要原因是为了进行风险控制。但在白热化的存款市场竞争环境下,村镇银行有很大的劣势,吸收存款非常难,而且由于村镇银行规模小,其贷款风险分散能力比较弱。无论城商行还是外资银行,大部分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商业银行主要出于设立异地分行的激励,我认为村镇银行并不是金融体制中有制度创新的机构。
周德文:改革成功的标志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温州金改中地方政府做了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在全国率先设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但通过中心的借贷资金规模还不显著。总体而言,金融改革的效果还不甚明显。
由于现在的金融体制远远滞后于中国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改革势在必行。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我们的金融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是高垄断高管制的。银行不可能为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服务,这是现有体制决定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GDP贡献超过60%,财政税收占到了70%以上,但是我们给予中小企业的资源还不到20%,这样很不合理,必须改革。其次,正规金融机构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这就需要刺激民间借贷发展。民间借贷现在达到非常大的规模,去年达到1200亿元,是温州现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五分之一。面对这么大的民间借贷量,我们居然没有一部法律规范。因此,应该为民间借贷立法。我认为金融改革必须进行,不改革已经阻碍经济的发展。
金融改革至少应在三个方面寻找突破。第一是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这在中国非常有意义。应尽快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纳入到议事日程。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很重要。我们希望温州在民间借贷规范化和合法化方面大胆走出一条路。如今,温州已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但登记人不多,我建议,如果企业到政府指定登记机关备案,那么产生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允许计入成本。如此一来,每一个企业只要借钱一定要想登记,因为计入成本,企业税收就变少了,收益就多了。
第二是真正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温州既然被批准成为试验区,是否可以允许其设立两三家真正意义的民营银行。这个市场空白应该由民间资本填起来。如果由民间资本去筹建民营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上,我认为能够给全国提供借鉴。如果经过运作后没有出现问题,在监管上也没出什么问题,我认为就可以推广到全国。
第三是突破是个人资本的海外投资。温州人有强烈走出去的愿望,我认为这个试点也非常有意义。这一突破对全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既然社会有强烈需求,也符合我们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目标,就应该大胆让温州尝试。温州金融改革难度很大,但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果我们大胆去寻找突破,就像改革开放初期一样,温州市政府只要拿出改革的魄力,温州金改一定能够成功。
最后,谈到金改成功标志是什么?我认为从企业角度,主要是看能不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果三五年之后,中小企业觉得在温州融资已经不那么难了,融资成本也大幅度降低了,我们改革就成功了。
吴弘: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金融改革
所有改革都是对原有体制和改革的突破,肯定会涉及到制度。从这个角度讲,温州金融改革也会涉及到法律制度问题。
首先,温州金融改革与法律的关系。
一是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金改,法律制度也在完善,从新36条到42个民间资本进入各个行业的规范的出台,再到最高法院若干个司法解释,这是一个法制不断渐进的过程。
二是要改革肯定要有突破,需要制度上的跟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应该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有新的突破。因此对像温州这样的金融改革,应该提出一些制度方面的需求。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有统一的规则,这跟一个特殊地区先行先试是有区别的。因此先要让中央把温州改革试验区的管辖范围界定好,然后出台一些特别制度,在这一范围内先行先试,特事特办。
其次,对温州综合金融改革12条措施的法律解读。
国务院温州金改12条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金融组织化,包括设立新型机构和参与现有机构改革。但在设立新型金融机构方面,温州的村镇银行能否突破商业银行主导这一要求?
二是发展私募基金。温州人的金融偏好是不喜欢涉足私募,有钱喜欢自己投资,不愿意交给管理人来管理,这是一个需要转变的观念。其实,民间资金通过私募渠道是有较大空间的,而且真正做私募的人没有被错打为非法集资,这个界限还是蛮明显的。私募基金是在现有制度规范下民间金融可以走的一条路,但在温州还没有发展。
三是地方资本市场建设。监管部门原来对地方资本市场比较保守,就温州金改而言,此次提出了一些利于地方资本市场的措施,今后还将进一步完善。
四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是突破比较大的内容,登记中心是一个交易的平台,但确实有多种功能:从监管角度讲,它是一种风险的检测和预警;就交易当事人而言,它是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从法律上来说,借贷基本上是一对一的,通过《合同法》等民商法都可以解决的。关键的问题是怎么把民间借贷吸引进来登记,比方说未来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债权能不能交易,如果为了交易的话,他必须要来登记过户。这需要地方政府制度创新。
另外还有境外直投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内容。所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国务院温州金改12条措施中,不少内容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执行问题,也有少量对现有制度的突破。但这是金改的第一步,未来温州可能会有更大的改革力度。
最后,温州金融改革与现行执法司法协调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需要改革和创新,我完全赞同“双重监管体制”:全国性、全局性统一市场的监管由中央来监管;而地方金融由地方政府监管。去年底国务院整顿各地金融类交易市场的通知就规定,交易市场由省级政府审批、监管,出了风险由省级政府承担、处理,这样思路就比较明确了。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是很重要的,需要把权利和责任捆在一起,在制度上作出规定。现在有些制度已经有了,比方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
在监管理念方面,对正规金融和统一市场的监管,要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有利于地方金融发展;对地方金融监管,很重要的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去年温州企业家跑路事件以后,社会原有的信用模式受到了冲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未来经济的发展,需要在金融改革、监管协调下重建信用。
金改与司法的协调问题。有一点要澄清,民间借贷在中国历来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一直是《合同法》等民商法所允许的,只不过有两点限制:一是限制企业相互之间借贷;另一个是限制利率。上世纪60年代起,人民银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4倍,前些年最高法院重申该规定。我觉得在温州金融改革中,可不受该两点限制,这对全局影响不大。而集资诈骗在世界各国都构成犯罪,在中国仍应打击。
综上,温州金融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在法治的理念下依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