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3文章来源: 三秦都市报
担保公司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促进现有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目前很多人对该行业的知识并不了解,为此我们邀请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永强就一些基本概念做了介绍。
一、现有的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区别为:第一,是否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第二,借款人主体的不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近年来西安市乃至陕西省一个新兴的产物。它的法律概念为:专门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平台,并为出借人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法律特征为:
1、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平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法律功能就是为民间资本提供资金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搭桥牵线;2、为出借人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资金平台后,因出借人对借款人不够了解,对借款项目缺乏专业的审查和监管手段。因此,出借人为了使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能够顺利收回借款及利息,而要求担保公司对其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为担保法规定的类型之一;3、是社会中介机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是一种中介机构。类似于婚姻介绍所、房屋中介等。它只是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平台,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款关系搭桥牵线。然后,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情况的风险大小,收取借款人一定的中介费和担保费。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没有实际的借款人;2、非法集资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以投资为名而收取数额较大资金的行为;3、放高利贷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不特定的借款人收取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多倍的利息的行为。
(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 董永强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