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25日上海金融报 王志萍
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近日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下一步我国房产税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房地产税具体深化时间可能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房地产税最终会在全国实施。
关于房产税,可谓不时“扑面”,这次又来了个房地产税。虽然强调一定要区分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的概念,“这是两回事,需要特别注意。房产税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通过付出税收代价来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房地产税则不是为了调控。”但这样的“透露”无疑表明,不管是什么“税”,都需要付出银子,它离你我越来越近了。
这位巡视员当然不是信口开河。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而房地产税则出现在“十二五”规划中,其中明确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但无论房产税扩大试点范围,还是房地产税具体深化,都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开门纳谏,征求公众意见,不应将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排斥在讨论之外,应在形式、程序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并得到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
要知道此前的房产税改革,缺失的就是民意。以几个试点城市而言,方案大都是“朕意已决”,不过“强制执行”罢了。就算拿出来给民众讨论,也掺杂了太多的、某种明确的官方意图,不仅留给公众讨论的空间已经非常小,而且更有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嫌疑。
还有,开征房产税的一个重要意图是平抑房价,是为了调控。而开征房地产税则不是为了调控。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一者,富人投资房产是典型的市场行为,政府不能因为要保护穷人利益而损害富人利益,国民平等是基本的理念。可房产税试点却少了这样的理念。二者,房地产税不是调控,那么,开征目的是什么?既然“目标是消灭房产税,建立房地产税”,二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事实上,对于房产税以及将要“深化”的房地产税,该不该征收、如何征收等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关部门从来就没有以足够的诚意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大多是闭门造车的产物。时至今日,这个“陋习”仍旧没有很大改观。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法理困扰。购房者已经一次性地支付了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价款,这使国外房地产市场上推行的物业税在我们这里失去了征收依据。在物业税无法征收的情况下,换一个“马甲”,尽管有可能,但背后是否有“敛财”动机?二是偷梁换柱。将过去本就没有的房产税提出来并且要“深化”为房地产税,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常识是没有而有,那叫新增,在既有基础上变,才叫改革。不要以为这仅是个措辞问题,它关乎房产税及房地产税的“名誉”。
不管怎样,就眼下来说,房产税或房地产税改革,最缺失的是民意,最需要的还是民意。一些地方、部门不愿意倾听民意,或许有其“小九九”,怕的是行不通。其实,这未免杞人忧天。只要、并且只有经过严格的意见征求和博弈,把开征此类税的初衷、依据、目的,税制的确定,如何使用,如何保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所有环节都做扎实,政策应该还是行得通的。否则“霸王硬上弓”,恐怕难言执政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