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7证券导刊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创立,标志着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的活跃,反映出了目前市场希望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突破既有相关条例的限制,进而改变我国金融业格局。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沿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会议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一条颇为引人注目,改革为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民间资本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途径,具有促进发展存量企业、吸引鼓励增量企业的双重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为提供“三农”贷款、扶持小微企业,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旬,已经开始探索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服务主体。
1994年,我国开始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信贷业务试点工作,在促进农民增收与发展农村经济方面起到了其他信贷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此时其形式主要为“挂靠政府的民间组织”。2000年后,我国的小额信贷以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模式开始大规模推广,在国内有不少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出现。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四川、贵州、内蒙、陕西、山西等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组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模式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但是由于人民银行没有批准金融机构执照的权限,由其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合法地位。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地位。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的作为金融改革的突破口,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密不可分: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可以有效服务小微企业:2009年政府4万亿投资计划挽救了当时不断下行的中国经济,在通过投资将中国拖出经济增速大幅放缓的泥潭后,我们发现这项计划造成的负面影响正在纷至沓来。
通货膨胀经过一年多的调控治理,初见成效;地方债务经过展期暂时稳定;唯“国进民退”下的中小企业发展困境尚未有相关实质性解决方案出台。2012中国经济突围,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是当务之急。目前市场关注的“新三板”、“多层次金融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等话题无一不是希望在促进中小企业上寻求突破。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可以切实落实“三农”相关政策。国务院一号文件已连续九年锁定“三农”问题,无论是“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还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相应的融资渠道与金融服务机构。2009年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的作用不言而喻。
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一起,构成了提供农村地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个金融体系层次。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服务广大基层与农村地区的不足。本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中提到的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也正是因为这些区别,造成了二者转制相关话题的不断升温。
小额贷款发展困局
制度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内,却从事金融业务。目前还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条例对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包括政府金融办(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多部门,多头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经营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面临的困难主要包括:
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目前需要按照工商企业纳税,即需要缴纳25%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竞。虽然其贷款利率可浮动,且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税收压力过大造成其盈利能力目前弱于银行。目前部分省市试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在全国全面展开。
融资困难: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致使公司资金流动性差,资金来源紧张。根据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获取资金的唯一通道是向银行融资,额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按照企业贷款利率赚取利差,同时还会发生一般企业都会遇到的银行“惜贷”现象。多种因素叠加使得公司融资的成本偏高。
风控较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不仅来自于法人信用,更来自于自然人信用。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一环,贷款投向往往具有高风险特点,银行无意愿服务,潜在的坏账风险较高。同时在民间资本发达的地区,营销与社会关系成为选择贷款对象的重要考量,缺乏制度上的风险控制。再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为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得申请贷款企业的诚信记录,公司需要大量精力进行客户调查,增加风控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政策期待及推荐逻辑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是扩充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本、做大做强企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所有人及股东对转制要求有较高期待,特别是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让曾经充满争议的转制条件出现了改革的希望。
股权转让
目前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需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各项要求执行,商业银行需为村镇银行的大股东,这对小贷公司高管来说,直接影响其进入金融行业的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制为村镇银行,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将大幅下降,失去对企业的控股权。银行业大门对私人资本的长期关闭,是否能借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契机有所突破,是目前理论界与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周,温家宝总理到广西、福建等地调研,在谈及企业融资问题时提到了银行业的垄断问题。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放开金融业垄断,能够抑制银行业暴利,同时也可以构建更合理的中小企业融资途径。股权转让制度的突破,将大幅提升公司控股股东转制村镇银行的热情,并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这一发展模式。
转制要求
现行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门槛较高,《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规定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远长于很多企业存续时间,目前符合全部规定的公司寥寥无几。降低准入门槛,不仅会增加合格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亦会吸引民间资本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模式的持续关注。
行业推荐逻辑
小额贷款公司的种种政策期待,其本质上是市场对于我国金融体制创新的期待。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创立,标志着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市场小额贷款公司概念的活跃,反映出了目前市场希望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突破既有相关条例的限制,进而改变我国金融业格局。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正处于平稳上升期,各省市自治区均有相关发展规划,更有地区先期发布了促进行业发展的措施。即使转制村镇银行的改革具体条例推出不甚顺利或不如预期,也不会影响目前的行业发展基本面。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税收、批准等各项优惠的推出是较大概率发生的事件,建议关注后续“股权转让”与“准入要求”的改革方向,我们也将加强行业的研究,遴选优质的上市相关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转制村镇银行,对参股的上市公司业绩有相当的贡献: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成长性较好,特别是参股温州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上市公司,将从中受益;其次,一旦转制为村镇银行,其盈利能力将有所提升,融资渠道、风险控制、公司治理水平也将提高。
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值得关注
经济发达促生小额贷款模式
过去几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参股或者控股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这次温州金融改革对温州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意义重大。因此这次改革对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上市公司的利润也必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我们对投资这些公司的上市公司做了筛选,选出了一组标的作为我们研究的对象。
我们发现地属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较多,其次是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说明经济发达地区做小生意的小老板们对于这样小额贷款的需求,同时也说明了这样的贷款公司需要政策的支持和进一步的监管,为地方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源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