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7上海证券报
[提要] 银监会勒令整改融资担保客户保证金用途,并有意降低小微企业居高不下的融资成本。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银监会勒令整改融资担保客户保证金用途,并有意降低小微企业居高不下的融资成本。
记者日前从北京金融局获悉,银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监会还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而针对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情况,通知也有明确要求。
对于保证金用途,通知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在管理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下一步,监管层将对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
通知要求:4月6日前收取的保证金须在9月30日前整改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