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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 信托周刊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尽管传言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下称“9号文”)尚未下发,但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为即将受限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寻找新的出口。
据记者获悉,在总行金融市场部搬至上海并调整架构后,招商银行已于2013年12月初上线一款新的同业产品——委托定向投资。
据记者调查,一般而言,委托定向投资把原买入返售项下的业务转入同业存放项下,但并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属于通道业务,多位银行人士表示严格讲这种业务的会计记账有不合规之处;有鉴于此,大型国有银行及多数股份制银行并未涉入该业务,除招行外,平安、恒丰以及部分城商行等风格较为激进的中小银行均有开展委托定向投资业务。
在同业业务膨胀的过去几年中,马蔚华时代的招商银行对此较为保守。而近期,招行在同业业务策略上有调整趋势。
“关于新兴融资业务,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迄今为止我们在看待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还不是特别统一。如果要定调,我可以定这个调子。我们是后进者,市场先行者已经走了五六年了。后发者有后发优势,银行怎么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变化,新兴融资业务就是举措之一。”田惠宇在招商银行2013年6月一次全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对于入资产池、丙方业务或者乙加丙业务,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加强风险管理。利润不是谈判谈出来的,是干出来的。”
招行2013年三季报显示,期末该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投资款项分别为3089.01亿、1653.87亿,分别较年初增长188.79%和413.29%,主要原因都是买入或投资信托受益权业务增加。
通道费率行业水平为50-80bps
据记者向多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咨询,委托定向投资的基本模式是:委托行(甲方)在受托行(乙方)开设同业存款账户,存放同业资金,受托行再按照委托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义投资于受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可以是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定向资管计划,也可以是间接的金融资产受益权,如银行存款、票据资产、存单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
“甲方同业机构存一笔资金给银行,并签委托协议,我们按照他们的意思去投资,对接标的基本都是以非标债为主。简单说,就是帮甲方机构实现资产出表,90%的客户都是银行,主要是一些资金较为充足的农信社、中小银行,券商、财务公司也有做。”一位接近招行的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
而据一位东南部城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透露,有些较为激进的银行还做另一种模式,即投资项目非委托行指定,而是受托行的融资客户,受托行需要兜底。
“这种情况下,一般委托方是资金充裕或项目资源稀缺的农信社。城商行作为受托方做得比较多,我们投的都是甲方(委托行)指定的项目,纯通道。”上述招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
作为受托行(乙方),委托定向投资是招行的通道业务,不承担项目兜底风险。据记者调查,目前该业务的通道费率行业水平为50-80bps。
而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作为同业业务新产品,招行委托定向投资于2013年12月初在全行系统上线,“行里推进力度很大,去年最后一个月做的规模就超过400亿,目前接近1000亿”。
被指记账违规
据了解,委托定向投资是2013年第四季度兴起新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模式,主要替代原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
“去年6月份‘钱荒’之后,监管层对同业业务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应收账款投资项下的信托受益权、票据资产回购业务限制得比较严格,现在基本都不敢做了,只有一些小银行还在偷着做。”一位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据媒体报道,此前尚未下发的“9号文”本拟要求商业银行的类信贷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真实风险。其中对明确“同业代付”中委托银行将相关款项确认为“信贷资产”,禁止通过“三方协议”模式实现信贷出表;同时,对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做出严格限制,要求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等于买入返售科目出表途径被堵死了,很多银行的替代办法是计入同业存放科目项下,对甲方(委托行)而言,风险权重更小,也不占用存贷比,乙方(受托行)还是通道,属于表外业务,操作手法跟原有的模式没有太大变化。”上述国有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称。
“从合规性角度来看,同业存款不能投非标债,这个业务(委托定向投资)还是有一定的瑕疵的。”上述接近招行知情人士称,因此不少银行的策略是,在同业业务监管办法出台前,先按计划做着。
本报综合各方调查,多位银行人士认为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之处,在于通过同业存放科目记账方式,实现资产出表;同时用同业存放项下的资金对接非标债投资。
在该业务中,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按照合规的流程,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据,委托行再把存单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用相同额度的自由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此情况下,该笔业务进入受托行的资产负债表并占用信贷额度,同时按一定的风险加权系数计提资本金和风险减值准备,“等于是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但目前业内通行的违规做法是,受托行没有以保证金的形式给委托行开具存贷凭据,而是直接用委托行的同业存款资金通过委托的形式对接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而另一位银行人士分析,从委托方来看,存出资金时记入存放同业,投资时记入应收账款投资,分别按存放同业和应收账款投资计算风险资产、计提拨备。从整个交易来看,问题在于委托方签了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投资没有在应收账款投资项下反映出来,不记账,造成委托方没有风险资产占用和拨备的计算。
一些人士认为,“委托定向投资”这种模式实际上是签订两份合同,银行只拿其中一份合同入账,在金融机构这一方反映成存款,但实际上又做了一份委托投资的协议,与这之前买入返售中阴阳两份合同的违规方式类似。
委托定向投资对受托行而言是通道业务,而真正的违规风险可能由委托行承担。
一位西部农信社资金运营部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虽然计入同业存款科目,但乙方(受托行)没有给我们存单凭证,一旦监管或我们自己内部财务核查,同业存款的资金不见了,就是挪用资金的行为,是要负责任的。这样一来,等于把业务风险转嫁给了我们(委托行)。很多交易对手(受托行)过来谈,虽然我们有资金,但不敢做。”不过目前尚不能确认招行具体记账方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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