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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能让典当高枕无忧?
发布日期:2012-05-18

2012-05-17文章来源: 中国商报网

 

近日,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举办了风险控制系列培训,主旨就是希望借助培训让各典当行充分认识公证在典当经营中的意义和作用,自觉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这不由得让人好奇,做了公证对典当企业而言有何好处,是否每一单业务都有必要进行公证?对于这一系列疑惑,专业人士持怎样的意见? 

 

做不做公证要慎重考虑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事先做好公证,一旦发生绝当后,公证可免去一审二审这个漫长的过程,帮助典当行快速回流资金。但典当行一定要注意事先在公证书上注明“一旦发生绝当则可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文字。 

 

公证虽然可以督促双方都按照合同和规章办事,但同时也增加了成本。所以,做不做公证需要事先权衡。当然,没有公证的情况下若发生当户不配合的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协商后仍然解决不了,再诉诸法律也可以。而无论有没有做过公证,真正在实际操作中走到“强制执行”环节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 

 

现如今,各典当行对于公证的认识在一些细节上有待斟酌。有些典当行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来典当行的是“朋友”或“常客”,有可能大意疏忽,有必要进行公证的时候却忽略这个环节。如果在合同文本上不够规范的话,公证起来会比较麻烦。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要想做公证,典当行的息费不能超过《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建议典当行在自己严格遵守行业内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公证要做出认真的分析。商业行为自然存在风险,花高额的公证费(公证费根据标的价格不同按比例收取)减少风险是否值得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同时要提醒各典当行的是,拟定合同时一定要规范,在和客户商量进行公证前一定要和客户详细解释公证的各个过程以及如果绝当会产生怎样后果。如果客户在诉诸法律后不明状况,让法院对典当行产生误会,认为其故意利用当户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来维护自己利益,法院将有可能判定之前拟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就容易给典当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要认识清晰,不应盲目跟风 

 

郝凤琴(北京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我个人比较看好公证在典当环节当中的运用。但据我们了解,不少典当行存在盲目公证的现象,主要表现有两方面: 

 

一是从众心态,认为别的典当行都在做公证,那我们一定也要做,但对公证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并无透彻了解。 

 

典当行业内普遍有“以老带新”的现象。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些新入行的企业在和老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得知其经营过程中有“公证”这一环节,认为可以借鉴。但这些新典当行本身对公证没有详细地了解,或者无心去了解。当问题出现的时候,会让他们对公证的好处产生误解,甚至否定。 

 

二是,很多典当行拼效率、拼做单量,为了“省”一时力,将原本应该做公证的业务环节简化,甚至干脆忽略。 

 

作为协会,除了通过举办此类培训讲座外,我们也要从日常的经营中渗透和引导各典当行。我建议各典当行应自己主动了解相关知识,在意识上重视公证环节,详细了解公证的各个程序,同时要利用法律严格把关,聘请合格的律师咨询,解答相关疑问。另外,一定要找正规公证处进行公证,不要为了节省少额的公证费而“因小失大”。 

 

此外,我们单从“公证”角度入手,想做到提高全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是不可能的,要想达到这个目的,需要各典当行积极配合,群策群力。 

 

房产和汽车有公证必要 

 

徐云鹏(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房产经营中心执行官):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只对所有和房产有关的业务进行事前公证。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处置速度。作为典当行,自然希望资金流通越快越好,一旦资金滞压,对典当行经营来说是绝对不利的。 

 

如果我们未进行公证,发生绝当后当户不配合我们 

 

处置当品,那么诉诸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诉讼环节将长达半年甚至一年时间。做了公证,业务发生纠纷后能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免去了我们不少麻烦。 

 

考虑到成本问题,相较于房产和汽车,我们典当行其他的典当物品并不进行事前公证,目前看来,在我们经营过程中也很少有类似由于未进行公证而引发的问题。再说,普通当户如果不是经常出入典当行,很少有事前公证的意识。 

 

就我所知,目前各家典当行对于公证是十分重视的,我们周围十家典当行中有八九家都在做事前公证,比例很高。大家这么做都是以保护自己的企业、保护借款人资金为目的。我认为,这项公证制度的设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就债务人而言,当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可以在中立客观的角度上告诉当户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相比典当行业务人员的单方面告知,更有利于当户清楚认识典当的意义,便于其审慎决定。这也有利于我们典当行的业务经营,当户对于自己的典当行为有了彻底清楚地认识后再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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