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0 文章来源: 融时报 作者:王刚 袁迪
当前,国内部分银行发生的理财产品纠纷再次引起了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关注,有关影子银行的争论也日渐升温。“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在发达国家,最大的影子银行玩家通常是对冲基金、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的影子银行起步较晚,国内商业银行自2004年以来开始推出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已具备了国外影子银行体系和活动中的一些典型特征。目前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尽管中国版的“影子银行”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子银行”有很大差别,但是其实质都是通过不同的信贷关系进行无限的信用扩张,即过度使用现有的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是我国以银行为本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因其规模及影响力巨大,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潮,这个游离在正常金融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很可能引发一场前景难测的金融危机。因而,必须尽快加强和完善“影子银行”金融风险体系的全面监管,以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而衍生剧烈的系统性冲击。
影子银行体系潜在的金融风险
影子银行在超常规扩张的同时,其风险隐患和内在脆弱性也不断积聚。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将不同层面的流动性相互转换来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转换过程中的风险却并未减少,一旦出现经济下行,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严重金融脆弱性和潜在的高风险就会暴露无遗。
高杠杆交易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被媒体形象地喻为“在刀尖上跳舞”。由于影子银行不像传统银行受到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监管和约束,往往自有资金少但业务规模却很大。为追求高利润,影子银行一般使用高杠杆运作,潜在的信用扩张倍数达到几十倍。高杠杆率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是双向的,经济繁荣时意味着股东能够获得更高的权益和报酬,而一旦市场出现流动性紧缩,就意味着能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更少、抗风险能力更差,影子银行将直接暴露于流动性风险之中。同时,基于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影子银行由金融创新、杠杆操纵和过度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就自然转移分散到银行业市场之中。影子银行在信息不透明的条件下进行高杠杆操作,致使流动性更加脆弱,系统风险被显著放大。美国金融危机的实质就是影子银行体系的崩塌。
影子银行存在难以克服的期限错配痼疾。影子银行的负债主要是通过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由于影子银行需提供利息并预获得高额利润,就必须投资于期限更长的资产,比如资产抵押债券、股权等。这种期限错配模式的缺陷在于,当市场流动不足、部分债券出现销售困难时,整个市场的证券销售都将变得困难,并加速债券市场的瓦解,进而引发危机。影子银行以隐性或显性方式提供流动性便利和财务担保来降低其他机构的短期融资成本,容易加剧影子银行体系内部的杠杆累积。如2007年底美英主要对冲基金杠杆率超过50倍,房利美、房地美杠杆率高达62.5倍。在市场信心丧失、抵押物价值下跌、保证金率提高时,影子银行体系的高杠杆业务可能引发突然的去杠杆化和资产降价甩卖现象,造成资产价格下降循环,加剧系统性风险的累积。
影子银行对中国信贷投放产生重要影响。一是银行可自由运用资金比率下降;二是脱媒资金流向直接融资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增加。当前,央行把管理流动性总阀门作为调控重点,然而由于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很多银行将贷款转成被信托公司打包的金融产品,这些被轻度监管的信托公司再将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比如股票市场、房地产等,并通过资产抵押以及股权持有等方式使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些主体也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风险组合。
加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建议
要想把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就必须界定清楚影子银行的形态、风险点和监管定位,提高影子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率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各种融资工具及融资市场,建立全方位的金融调控体系和风险监控体系。
加强对影子银行公司治理和严格风险内控。提高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经理人资质的要求,通过管理人的准入限制保证基金的管理水平;建立对影子银行高管的问责制,防止其对风险过度承担;要求私募基金与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危机自救方案;建立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的风险防火墙,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外溢效应。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原则上禁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并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和类似的投资活动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机构中分离出来。英国提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结构性套利的机会。我国也应严防商业银行表内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明确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程度。影子银行体系的“不透明”造成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缺乏及时的跟踪监管,因而应将设计披露机制作为对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重点。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影子银行监管强调的首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信息透明度。我国也应加强场外交易监管,确保任何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尤其是交易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尽量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尽快实现各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统计标准的统一,定期汇总、分析并发布市场数据。设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影子银行机构、产品和交易方式。明确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影子银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强化对影子银行的预防性监管和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性监测评估,如将影子银行杠杆率作为宏观审慎性约束框架的一部分,严格限制杠杆比率;健全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制度,完善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关联业务的统计制度,将中央银行统计对象拓展到影子银行体系,进而对社会融资总规模的增长进行更加有效的监测;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影子银行加强预防性监管。主要包括建立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促进资产与负债结构的期限匹配、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限制部分业务活动和贷款集中程度等,将负面效果减至最小;引导经审查登记的影子银行办理商业保险,对影子银行的部分业务提供必要保障,使其在非常时期能够获得保险机构的流动性援助;定期通过确定的监管主体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水平,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实行动态监管,将风险较高的影子银行机构纳入审慎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