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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16文化产业政策正在走向春天
发布日期:2017-01-01

  作为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2016年我国在文化产业政策方面加大了力度,相继推出不少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政策体系架的完善、产业深化乃至产业协同发展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我们回顾一下2016年文化产业相关政策,重新感受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扑面而来的春风。

  政 策 梳 理

  一、融合发展

  3月9日,发改委表示要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持续推动《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产业做大做强。

  点评:这在我国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历史上掀开了崭新的篇章。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渗透性很强的新兴业态,具有与相关产业融合共生发展的天然内在基础。过去10余年来,我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文化产业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管理也越来越驾轻就熟。

  文化创意与设计都是文化产业最核心的业态形式,许多产业都需要用文化创意的思维加以改造和提升;同时,设计作为一种人文元素,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创意作品的附加值,并给人以美的享受。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的进一步融合,不仅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深度融合,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转型升级。

  同时,《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的相继出台,这对于新老产业的融合共生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资产评估

  金融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资产评估是文化产业深入发展和文化资产流通的难题。由于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统一规范标准,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为核心产业资源的文化企业难以得到商业信贷体系和资本市场的青睐。而3月30日《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国版权等无形资产进一步参与融资体系与资本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文化金融的进一步融合发展,具有其深刻意义。

  点评:《指导意见》根据我国文化企业的当前特点提出了具有实操性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与已颁布的“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以及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相互协同,突出了制度创新、内容创新和方法创新。早在2008年,中评协修订发布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之后又陆续发布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构成当前“1+3”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但文化产业发展日新月异,实际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资产评估行业首次针对具体产业的具体资产制定了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突破了之前准则框架中对无形资产本质、评估目的、对象、假设等的原则性阐述,深入产业实际,主要针对各类文化企业特点,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导,并通过规范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具体问题,为评估师提供解决实际操作问题方法和标准。

  三、实体书店

  6月1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全文涉及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等4大项、16个小项。

  《意见》要求,创新实体书店经营发展模式,支持知名民营书店做优做强,突出文化创意和品牌效应,营造优质阅读空间;鼓励中小书店向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做精做大细分市场;鼓励开办24小时书店,设立自动售书机等。

  《意见》要求,将实体书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实体书店的力度,完善标准,优化方法,更好地发挥杠杆作用,对实体书店创新经营项目和特色中小书店转型发展通过奖励、贴息、项目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实体书店做优做强。

  《意见》还要求,简化行政审批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落实单位和个人开办实体书店“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

  点评:《意见》提出了包括土地规划、财税金融、创业培训、行政管理、市场秩序在内的五大措施来鼓励实体书店发展,已经相当全面,关键是政策如何尽快落地。比如,《意见》提出要“完善图书市场价格管理机制,打击恶意打折、无序竞争行为,为实体书店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事实上,近几年出版主管部门就网络书店低价售书问题已经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做过多次沟通和努力,但目前仍未见结果。所以,关键在政策落实。

  《意见》鼓励房地产企业、综合性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实体书店提供免租金或低租金的经营场所,为民营实体书店指出了一条发展路径,并且这一路径已经被言几又、西西弗等品牌连锁书店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由于目前实体书店发展正逢上城市购物中心高空置率的时期,为了吸引客流,提高文化品质,商圈愿意与书店联姻,通过减免或降低租金的方式实现双方的互惠互利。但是,这种机遇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将来怎么办需要书店经营者有长远考虑。

  政府层面扶持实体书店是一件好事,虽然无法完全解决实体书店的经营困难,但也确实能缓解一定的经营压力,并给予经营者信心。想让实体书店稳定经营,政府引导只是一部分,关键还看市场和经营者自己如何去做。

  四、文化消费

  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按照“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社会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一批试点城市,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形成若干行之有效、可持续和可复制推广的促进文化消费模式。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确定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点评: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需要提升,文化消费亟待升级。据文化部发布的数据,中国文化消费潜在规模为4.7万亿元,而实际消费仅为1万亿元左右,缺口超3万亿元。在此情况下,进一步从供给端和需求端一起着力,努力提升公共文化消费产品的供给水平和层次,有利于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同时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在京沪等都市中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的私人读书会、读书沙龙等,既是对大众更高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又有力推动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成为其有益补充。

  今年6月,文化部首次参与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这是财政部首次联合文化部正式面向文化领域征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于充分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文化领域,集中力量发展文化产业基础建设,进一步释放大众的文化消费潜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文创产品

  5月,国家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将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博单位等掌握各种形式文化资源单位的文创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事业发展体系,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事业体系建设以及加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影响。

  点评:《意见》颇有亮点,如其中提到:要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这对于从内容创作开发源头层面进一步活跃文化产业,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意见》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将进一步激活文化产业活力,推动其深入市场化,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的决心。

  我国拥有博大精深的文化及难以计数的文化资源,许多都掌握在非市场化或半市场化文化机构手中,此次通过扫清内容源头上的市场化障碍,将为我国文化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深入开发,注入一剂强心针,为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壮大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有法可依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对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明确了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业内人士纷纷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正式出台,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点评:《电影产业促进法》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简政放权和规范秩序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中国电影产业亟须法制引导和规范,以促进内生增长动力,激活对外竞争力,高效规范电影市场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从业者的合法利益。

  《电影产业促进法》主动降低电影摄制准入门槛,加大开放制片参与权,使更多资本和组织能够参与电影摄制活动,同时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简化剧本审查,下放电影审批权限,精简了电影审查环节,这将有效增强中国电影的创作活力,并扩大电影创作的自由度。

  政府在制度层面适度松绑,将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进入电影产业领域。鼓励原创、扶持青年电影人、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少数民族电影拍摄、完善农村公益院线等举措,都显示出政府希望打造一个更加多样性、具有差异化的电影市场,这对于中国电影市场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意义重大。

  七、由补变投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财政资金“由补变投”批示精神,2016年财政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做出重大调整,加快由无偿向有偿、由直接分配向间接分配转变,努力实现市场化配置目标。

  一方面,立足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财政参股基金出资模式,适当扩大参股基金范围,将“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有机衔接。安排10亿元参股全国14只优秀文化产业基金,直接撬动其他各类资本120亿元,投资领域涵盖文化产业主要门类,发挥了财政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聚焦“双创”融资难题,首次探索开展债权投资扶持计划,形成财政出资引导、文投集团配套跟进的全新投入机制。

  点评:在金融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过程中,财政体系“由补变投”意义重大。这样不仅充分发挥了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毛细血管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长远和深入发展,有利于形成政策性债权扶持体系、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市场化投融资投入体系的深入整合,更好地从投融资角度服务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企 业 声 音

  一、税收优惠

  在税收方面,很多文化企业实际上并不能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北京三多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多堂”)董事长高晓蒙对记者透露:“我们是一家文化企业,但多年来一直没有享受到与高新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文化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便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所得税一项就能执行15%的优惠税率。文化企业靠的是知识产权,我们的核心资产不是科技,能不能名正言顺地享受和高新企业一样的税收优惠?”

  目前文化企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转制的政策仅有少数转制国有文化企业才能享受,其余类似“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只是其他领域税收政策的重申,并没有对文化企业予以额外优惠,极少有文化企业能够享受到。

  文化企业的所得税率依然为25%,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为15%,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但作为轻资产的文化企业,无抵扣的部分,税前允许扣除额少,造成文化企业的费用较高。高晓蒙建议:“能否给予成长期的文化企业或行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享受与动漫、高新技术企业同样的待遇。”

  有业内人士建议,对文化产业领域税收政策应进行专题研究,对工艺美术、娱乐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税负过重的行业予以税收减免,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实施税收优惠,以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文化与科技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为主业的企业,出台单独的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研究出台单独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标准。

  二、版权监管

  文化监管方面,很多企业文化反映,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版权监管机构和维权机构。据记者采访的数名海报设计师透露,目前电影海报设计行业抄袭成风,但抄袭没有被曝光,抄袭者也未付出任何代价。至今为止,中国尚未有电影海报版权争议提交给法院处理的案例,版权保护的执法部门也少有监管举措。而在我国港台地区和海外,电影海报版权保护机制较完善。面对宽松的法律环境,电影产业投资人和电影海报设计者很少会重视电影海报的版权问题,甚至默认抄袭的做法。

  由于现阶段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判决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较低,举例来说,即使被侵权者起诉抄袭者也赔不了多少钱,顶多就是几万元而已,还不够支付诉讼费,因此导致被侵权的一方维权动力不大。而对于侵权的一方来说,违法成本很低,不需要付出多大代价,因此更加肆无忌惮。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内海报设计抄袭现象越来越严重。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版权或监管机构可以维权,被侵权的个人或公司也不知道应该去什么部门维权。一些海报设计师认为,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海报评审机构或者行业委员会,负责电影海报的专业评审以及版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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