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09 来源:中国担保融资网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无论是机构数量、资本规模,还是担保额度、业务品种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实收资本8282亿元。在法人机构中,民营及外资机构占77.8%。
总体来看,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仍然存在机构数量过多、民营机构占主体、承保能力弱、违规经营突出、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从融资担保体系内在的体制、机制、环境和定位上作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和更加科学的顶层设计,同时又要着力健全市场化的监督稳定机制,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政策性再担保机构
〖发达国家的融资担保主要是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融资担保业务尤其是再担保业务盈利能力较弱,因而一般由政府主导、政策性定位〗
我国目前融资担保业的现状是商业化、市场化程度已比较高,但由于其主要的市场需求来自小微企业,其盈利模式难以建立,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社会性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为了确保再担保体系有效为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维稳,从而促进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笔者认为再担保机构的定位应当是政策性的。
本着财权事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应与监管体制和财政体制相衔接。
同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区财力、对风险的掌控能力、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从有利于构建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角度考虑,政策性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层级应为省、计划单列市或较大的地级市,其组织形式应当是以地方财政(或相关国有大型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10亿元以上。
其定位应当是“政策性目标、市场化运作、发展与风险平衡”,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为直保机构增进信用,对直保机构实施市场化监督。
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或相关国有大型企业)的出资,二是中央财政出资参股,三是再担保保费,包括一般责任再担保保费和连带责任再担保保费,四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再担保业务的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当然,也不排斥盈利要求不强的社会资本出资参股。
提高再担保机构准入门槛
〖由于再担保机构承担着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责任,事关当地经济金融稳定,应专业化经营、严格考核,须对其实行准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