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新闻中心--公司动态
 
捷报频传,园区再添17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发布日期:2024-12-20

近日,园区再度传来喜讯,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了“202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在此次评选中,园区共有17家企业脱颖而出,成功摘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桂冠,为园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注入了新的活力。


据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进行的。园区此次获评的17家企业,涵盖了环保技术、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新能源、物联网等多个前沿领域,充分彰显了园区优质的科技创新环境,以及园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强劲实力和良好态势。

恭喜以上获评企业,并祝愿企业能在未来的发展中继续发挥引领作用,为园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同时,我们也期待园区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加入到“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壮大园区的科技创新阵容,共同推动宁波高新技术产业迈向新的高度,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01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02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03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04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05

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06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07

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上一篇:宁波市政府党组成员、宁波经开区管委会... 下一篇:喜报!园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再...
【关闭本窗口】
2007-2024 宁波民和控股集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维网络 浙ICP备08105267号